|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湛民特初字第3号 |
申请人张国正,男,1947年9月14日出生。 申请人杨淑英,男,1947年9月29日出生。 申请人张国正、杨淑英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国正、杨淑英以被申请人张勇于2005年5月11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死亡。 经查,张勇,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中路北3号院7号楼28号,与申请人张国正系父子关系,与申请人杨淑英系母子关系。张勇于2005年5月11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九年。2013年7月16日,张国正、杨淑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勇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9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勇的公告。宣告死亡的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勇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勇自2005年5月11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九年。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死亡,故申请人张国正、杨淑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张勇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勇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昆松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杜国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雯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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