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392号 |
申请执行人李喆,女,1986年7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虹光精工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喆与被执行人河南虹光精工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劳人仲案字[2014]97号仲裁裁决书。2014年8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喆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河南虹光精工电气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虹光精工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鹤劳人仲案字[2014]9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李喆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虹光精工电气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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