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中民一初字第332号 |
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荣,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0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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