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生,男。 委托代理人白永海,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北路东段17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圆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增梁,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文生、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李文生和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泽华 审 判 员 张颜民 审 判 员 李书光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万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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