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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吴某乙与秦某某宣告失踪纠纷终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吴某甲,女, 200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吴某乙,男, 200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系吴某甲、吴某乙祖父,吴某甲、吴某乙的监护人),男,1952年9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新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吴某甲,女, 200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吴某乙,男, 200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系吴某甲、吴某乙祖父,吴某甲、吴某乙的监护人),男,195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系吴某甲、吴某乙祖母,吴某甲、吴某乙的监护人),女,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杰,新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要求宣告秦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诉称,我母亲秦某某于2011年9月外出,父亲吴某丁于2013年6月13日因摔伤死亡,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秦某某为失踪人。

经查,秦某某,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籍贯为河南省新野县五星镇廖楼村1组,系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母亲。秦某某于2011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吴某甲、吴某乙随其祖父吴某丙、祖母于某某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秦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秦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秦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现申请人吴某甲、吴某乙申请宣告秦某某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坤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齐显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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