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许刑初字第1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毛毛,男。 辩护人魏德强、时向领,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刑诉[20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毛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存要、王芳、赵桃、赵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战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芳、赵桃、赵琳的法定代理人黄某某、诉讼代理人赵书明,被告人高毛毛及其辩护人时向领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与被告人高毛毛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申请撤回了民事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高毛毛与赵占垒、李某某、冯某乙、冯某甲等人酒后相约到禹州市南环路西段“皇家壹号”KTV307房间唱歌,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毛毛和被害人赵占垒相继到卫生间内解手,期间二人发生厮打并将卫生间墙上玻璃镜撞破,被告人高毛毛捡起一玻璃镜碎片猛刺被害人赵占垒颈部,致被害人赵占垒左侧颈总动脉被刺破后失血性休克死亡。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照片,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毛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毛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高毛毛属醉酒状态下的激情犯罪,事前无预谋,主观恶性较小;有救助行为;无前科,认罪悔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对案发有过错,建议对高毛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高毛毛与赵占垒、李某某、冯某乙、冯某甲等人酒后相约到禹州市南环路西段“皇家壹号”KTV307房间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醉酒的高毛毛和被害人赵占垒相继到307房间内的卫生间解手,期间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并将卫生间墙上玻璃镜撞破,高毛毛捡起一玻璃镜碎片猛刺赵占垒颈部,赵占垒血流不止,高毛毛将赵占垒扶出卫生间,让同行人打120电话急救。120医生赶到后,经检查赵占垒已经死亡。经鉴定,赵占垒系被刺器刺破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KTV工作人员发现后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高毛毛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禹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警记录、110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8月24日1时02分,120急救中心接警后,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发现人已经死亡。同日1时17分,110指挥中心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高毛毛控制,并于当日立案。 2、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方位图、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禹州市夏都办事处禹王大道“皇家壹号KTV”三楼307包房内。该包房茶几西侧有一具男尸,身上有大量血迹。尸体头部东侧有一件浸染大量血迹的白色带花T恤衫,尸体左手东侧地面有一件浸染大量血迹的白色T恤衫。尸体北侧地面有大面积血迹,延伸至北侧卫生间门口。 包房北侧为卫生间,马桶西侧洗脸池东侧地面有50×70CM点片状血迹和一些镜面碎片,其中一块最大的镜面碎片呈月牙状,长21CM,上面沾有血迹,在该镜面碎片正面距窄端3CM处发现一枚手印。在马桶西侧立面上发现40×45CM喷溅状血迹,在马桶与洗脸池之间北墙上发现70×50CM喷溅状血迹。在洗脸池下部立面上发现40×30CM喷溅状血迹。在洗脸池西侧地面有一些镜面碎片,洗脸池上水龙头周围有一些镜面碎片。在洗脸池上方墙壁上挂有一面镜子,镜面破裂,上有47×36CM缺损,在镜面东侧上部发现有擦痕。在卫生间门后南墙上发现有宽68CM、高130CM的流柱状和点状血迹。对卫生间内地面及洗脸池上其余共32块镜面碎片原物提取。勘查到的物品及血迹均在拍照后提取。 3、人身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高毛毛右手大鱼际处有2.6CM、3.5CM两处划伤;右手小鱼际处有2.7CM划伤;右手食指中指节前侧有0.9CM划伤;右手小指远侧指节前侧有0.8×0.4CM表皮缺损;右手无名指远侧指节有0.7CM表皮损伤;右手中指远侧指节有0.7×0.4CM的皮瓣;右手第五掌骨区内侧有1.2CM划伤;右手小指中指节内侧有0.7CM划伤;右手小指近侧指节背侧有0.4×0.4CM、0.2×0.2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左锁骨上窝处有1.5×0.2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右膝关节前侧有0.4×0.1CM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并当场提取了高毛毛所穿沾满血迹的浅绿色马裤一条、白色泛黄带后攀儿拖鞋一双、高毛毛的血样、指纹和掌纹。 4、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禹)公(刑)鉴(痕)字[2013]005号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镜面碎片上提取的手印是高毛毛右手手掌指根部位所留。 5、禹州市公安局(禹)公(刑)鉴(DNA)字[2013]266号、273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现场卫生间地面上血迹、洗脸池下部立面上血迹、马桶西侧立面上血迹、门后南墙上血迹,尸体北侧地面血泊上血迹、卫生间地面镜面碎片上、高毛毛所穿绿色裤头上检出的血迹是赵占垒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赵占垒左、右手指甲、口周擦拭物上检出的DNA是其本人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现场卫生间洗脸池上方镜面上擦痕擦拭物上检出的DNA是高毛毛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现场卫生间马桶西侧北墙上血迹、尸体东侧两件带血T恤衫上的血迹,是赵占垒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尸体东侧地面上白色圆领带花T恤上检出混合DNA图谱,其中包含有赵占垒和高毛毛的DNA分型。 6、禹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禹)公(刑)鉴(法医)字[2013]02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及许昌市公安局许公(刑)鉴(毒)字[2013]第27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死者赵占垒颈左侧有4×1.3CM不规则创口,创缘不整齐,创道深7CM,左侧颈总动脉背侧有0.8CM刺破口。从死者胃内容和肝组织中未检出有机磷、毒鼠强及常见安眠类药物。死者赵占垒系被刺器刺破左侧颈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7、禹州市公安局(禹)公(刑)鉴(DNA)字[2013]278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经对提取的被害人赵占垒女儿赵琳、赵琳母亲黄某某的血样进行DNA检验,赵占垒是赵琳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大于99.99%。 8、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许建司鉴所[2013]毒鉴字第59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赵占垒每100ML血含乙醇262.082MG。 9、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24日凌晨0点多,我在“皇家壹号”前台见120的急救车到单位门口,一个顾客接着医生说三楼307房间一个人快不中了。我在门外看见307房间地上躺一个人,身上好多血。我回到前台后按经理王某某的指示用前台的固定电话0374-8258888打110报了警。307包厢是当晚10点50分开的房,我认识其中的李某某、高毛毛,这两个人以前也在这儿上班。 1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23日22时50分左右,以前在皇家壹号上班的高毛毛、李某某分别给我打电话让安排一个房间他们来唱歌。几分钟后他们来了五个人,我安排他们进了307房间。凌晨1点多,三楼服务员刘某某用对讲机给我说,307房间一个孩在地上躺着,高毛毛用手捂着他的脖子,地上有一摊血。我通知宋某某报了警。 1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禹州市皇家壹号酒吧的服务生。2013年8月23日晚上10时50分左右,有五个喝过酒的男孩到酒吧307房间消费。凌晨1点多,从房间里出来一个客人让打120急救电话。我进屋见一个孩受伤了,身上都是血,卫生间洗手池上边的镜子烂了,卫生间地上有一滩血及镜子的碎片。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23日晚上7点多,我和赵占垒、冯某乙、冯某甲、高毛毛、李晨鹏在东商贸金水桶对面高记滋补烩面吃饭喝啤酒。期间李晨鹏有事先走了,到10点多赵占垒买单后我们五人离开饭店。在我的提议下,我们五人又到“皇家壹号”酒吧307房间喝啤酒唱歌。赵占垒、高毛毛先后进了包间的卫生间,都不出来,我害怕喝晕了过去问他俩干啥,他俩都说说会话儿就出来。停有四五分钟,高毛毛扶着赵占垒从卫生间出来,并喊着赶紧打120,我打120后见赵占垒脖子那受伤了,血一个劲的流。120医护人员赶到后没有抢救过来。 13、证人冯某甲、冯某乙的证言与李某某证言一致。二人另证实:高毛毛一只手揽着赵占垒的身子,另一只手捂着赵占垒的脖子,赵占垒一身血,二人一块接赵占垒的家人到“皇家壹号”。 1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23日晚上10点多,赵占垒在电话里说他和几个伙计在外面吃饭。凌晨1点多,冯某甲接电话说赵占垒出事了正在急救,后冯某乙、冯某甲打轿的接着我及女儿、奶奶到“皇家壹号”。我看到赵占垒满脸是血。 15、证人康某某的证言:2013年8月24日凌晨1时4分,接到120的指令后,与护士杨丹丹、司机韩星立即赶到“皇家壹号”KTV307房间。伤者颈部左侧有一长约3公分的伤口,面色苍白,股动脉博动消失,经抢救无效死亡。 16、被告人高毛毛的供述与李某某证言一致。另供述,我和赵占垒在包房卫生间里解手时,说到喝酒的话题,谁也不服谁。当我转身要出去时,被赵占垒拉住,我俩就厮打到一起,并把洗脸池上方墙上的镜子撞烂。我害怕赵占垒先伤害我,就先下手为强,随手用右手拿了一块三指宽、一扎长的碎玻璃朝他颈部左侧扎了一下,当时就流血了。我用右手捂着伤口,把赵占垒扶出卫生间,让李某某打120救人。我和赵占垒坐在房间电视下面的地上,我靠着沙发,赵占垒靠在我的身上,我一直用手用力捂着赵占垒脖子上的伤口。另有高毛毛对赵占垒照片及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及照片在卷。 17、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高毛毛的身份情况。 综上,被告人高毛毛用玻璃镜碎片刺赵占垒左侧颈部并致赵占垒死亡的事实,有其本人的有罪供述,其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书记载内容一致,且有从现场玻璃镜面碎片上提取到高毛毛的掌纹、从现场卫生间洗脸池上方镜面上擦痕擦拭物上检出了高毛毛的DNA、从现场尸体东侧地面上白色圆领带花T恤上检出了高毛毛与赵占垒的混合DNA分型相印证,并与证人李某某、冯某甲、冯某乙证言一致。高毛毛供述的案发原因是酒后逞强,相互不服。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高毛毛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毛毛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高毛毛用玻璃镜碎片猛刺被害人颈部,见血流不止,便让他人打120救治,足见其主观上只具有伤害的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高毛毛认罪、悔罪,其亲属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高毛毛辩护人提出的高毛毛属激情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有救助行为,认罪悔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提出的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高毛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毛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5日起至2028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东彬 审 判 员 李 晋 代理审判员 焦崇阳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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