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71号 |
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乡县朗公庙镇朗南街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3年12月3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小满),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挪用公款,于2014年2月18日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学勇,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孟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244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海燕 审 判 员 吕晓东 审 判 员 孟德广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冬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