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60号 |
原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3年8月2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押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光红,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张某某与李文通合伙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错误,一审法院对本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不合法;证明张某某隐匿装载机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不能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晓东 审 判 员 张培峰 审 判 员 孟德广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班新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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