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一终字第19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江芳,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峰,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尚本辉,河南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程红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连峰,男,52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宏献,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建军,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炳耀,男,汉族,1950年11月19日生。 上诉人贾江芳与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漯河农信社)、高连峰,原审第三人潘建军、李炳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贾江芳于2013年9月22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漯河农信社)、高连峰返还房屋产权证书(城私字2445号),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1663号民事判决。贾江芳不服该判决,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贾江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本辉、李杰峰,被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军,被上诉人高连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宏献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谌宏民 审 判 员 王宗欣 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静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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