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三金终字第0003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龙,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天喜,男,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荣。 委托代理人:陶俊国,男,内乡县师岗镇中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定律安候保险代理公司内乡营销部。 负责人:周秀粉,该营销部负责人。 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文荣、原审被告定律安候保险代理公司内乡营销部(下称定律安候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李文荣于2012年4月25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请求判令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定律安候营销部给付重疾保险金45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4月13日作出(2014)内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因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 跃 伟 审 判 员 魏 春 光 代理审判员 沈 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俊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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