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745号 |
原告范晓琼,女,1986年6月2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翟卫娟,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 被告武少辉,男,成年,汉族。 原告范晓琼诉被告武少辉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晓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 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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