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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高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高剑,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5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
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夏少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高剑,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8年5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韩光伟,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4]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高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 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高剑及其辩护人韩光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司高剑伙同张某甲、孙某某(均已判刑)、张某乙(在逃)在夏邑县重点高中西门,酒后遇到重点高中放学的学生王某某、彭某甲、金某甲、蒋某某四人,张某甲、司高剑等人以王某某等人打电话时说话声音大为由,辱骂王某某,并对王某某、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孙某某用膝盖猛顶蒋某某的脸部,当场将王某某、蒋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对倒在地上的二人进行踢打,致使王某某、蒋某某二人眼部、鼻子、嘴巴、头部等多处受伤,彭某甲和金某甲前去规劝时也被司高剑、张某甲等人殴打;

2013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司高剑伙同张某甲、谢某某(已判刑)、张某乙等人在夏邑县人民路东段段玲玲地摊酒后无理取闹,无故将在另一桌吃饭的马某某、张某丙、李某甲三人用啤酒瓶、马扎子(板凳)砸伤。经鉴定,马某某、张某丙、李某甲的伤均系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司高剑无事生非,酒后滋事,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司高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韩光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高剑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司高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也表示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并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同学蒋某某、彭某甲、金某甲放学后走到高中西门时,我边走边打电话,旁边有个人骂一句,嫌我打电话声音大,我们也没敢吭声,我打电话继续往前走。这时那个人跑到我跟前,抓住我的上衣说:谁咋呼的?我没敢说话,他朝我脸上就打。蒋某某去拉,后面又跑过来三四个人,抓住我的头发,对我一阵拳打脚踢。他们把我打倒地上后,还对我乱跺,蒋某某也被打倒在地。后听说那几个人中有一个是我们学校的学生孙某某。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同学王某某、彭某甲、金某甲放学后走到高中西门时,王某某边走边接电话,旁边有个人可能是喝多酒了,骂了一句,嫌王某某打电话声音大,我们也没敢吭声,王某某没有挂断电话继续往前走。这时那个人跑到我们跟前,抓住王某某的上衣说:你咋呼啥咋呼,谁咋呼的?说着照王某某脸上就打,我赶紧去拉,这个人又朝我脸上打一拳。后面又跑来几个人上去就打我,一阵拳打脚踢把我和王某某打倒在地。彭某甲和金某甲想劝开不让打,也被他们打一顿。我和王某某被打倒地上后,他们还对我们乱跺。  

3、证人金某甲(金曾用)的证言。2013年5月份一天21时50分左右,我和同学蒋某某、王某某、彭某甲放学后走到高中西门时,王某某正打着电话,后面有个人骂我们一句,我们也没敢吱声。一个男青年跑过来,抓住王某某的衣领要打王某某,蒋某某赶紧去拉,那个人一拳打在王某某的脸上,然后又朝蒋某某脸上和头上打几拳。这时和这个男青年一起的三四个人都过来,其中个子又高又胖的一个男青年抓住蒋某某的头发,用膝盖顶蒋某某的脸,又用脚把蒋某某跺倒在地。蒋某某和王某某都被打倒在地,那几个人还乱跺,我和彭某甲去拉,那几个人又对我和彭某甲一阵拳打脚踢。

4、证人彭某甲的证言。其证言与金某甲证明内容一致,证明了2013年5月份一天21时50分左右,其和同学蒋某某、王某某、金某甲放学后走到高中西门时,无故被五六个人殴打的事实经过。

5、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7日晚上11时许,我店内的员工巴某某(巴曾用)打电话让我去人民路地摊上吃饭。到那以后,我见另一桌有一个女的五六个男的,听说有人要打我店的员工,那桌上还有人劝要打的人。过两分钟左右,那桌上有人把一个啤酒瓶扔到我背后,我看了看也没动,这时他们自己吵起来了。他们中有两个男青年,一人手里拿着啤酒瓶,一人拿着凳子向我们这边来,突然拿凳子的人用凳子砸在我后脑勺上,另一个人用啤酒瓶砸在我店的员工张某丙头上,我们都站起来,这时他们一起的几个男青年都过来开始砸我们。后有两个人没跑,一个受伤的,一个说他叫张某甲。派出所民警来到,让我们去医院治疗,没有指认打我们的人。

6、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3年5月7日晚上11时许,我们店内员工巴某某、李某甲、金某乙、李某乙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聚餐。当时我们坐地摊南面最西头的一张桌子,我们东边有一桌,东北角还有一桌吃饭的,我们正吃着,不知谁往我们坐的位置扔一个饮料瓶子。过五六分钟,东北角那桌吃饭的又往我们这边扔一个啤酒瓶,砸住我的大腿了,酒还溅在东边桌上的一个人身上。东北角桌上的一个人拿啤酒到东边桌上,说他叫张某甲,啤酒瓶是他朋友扔的,喝醉了。东边桌上的人走后,他又拿啤酒到我们桌上,他给巴某某说他叫张某甲,他朋友喝醉了,是他朋友扔的啤酒瓶,让我们该吃吃。过二三分钟,马某某来了,我们把刚才发生的事简单地给他说了。过了一会,东北角那桌上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青年又往我们这里扔一个啤酒瓶,扔在马某某旁边了,我们都没说啥。又过一会,张某甲不知为什么踢了他们一起吃饭的一个人几脚,那桌上的人都出去了,并吵了起来。后有两个人又回来,一个穿红色衬衣的人从地上拿一个马扎子(指凳子),另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人手里拿着啤酒瓶,走到我们跟前,啥也没说,就用啤酒瓶砸在马某某后脑勺上了,把他砸倒在地。我刚站起来,他就用啤酒瓶一下子砸在我头上,当时我们两个头上就出血了。我用右手摸我的头,那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人又从身后拿出一把匕首样式的刀,一下子划我右胳膊上了,划了一条大口子。这时他们又过来四五个人,站在地摊进口处,开始往我们这里扔马扎子和啤酒瓶,砸我们,把地摊上的灯也砸灭了,他们就走了。灯灭之后,张某甲又走到我们跟前,用手指着我们,一个一个问我们他打了没有,我们几个害怕,都说他没打,他还不让我们报警,他说谁报警就打谁。派出所民警到后,张某甲也在那里,我们没敢说他打我们,民警就让我们去医院了。

7、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其陈述内容与张某丙的陈述一致,证明了2013年5月7日晚上11点多钟,其和张某丙、马某某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吃饭时,另一桌吃饭的一个穿白色短袖T恤的男青年故意向他们旁边扔东西,后其和张某丙、马某某被张某甲等人砸伤的事实经过。

8、证人金某乙、李某乙、巴曾用的证言。均证明了2013年5月7日晚上11点多,其和张某丙、李某甲、马某某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吃饭时,张某丙、李某甲、马某某无故被张某甲等人用啤酒瓶、凳子砸伤的经过。

9、证人彭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7日晚上,我和张某甲、谢某某、司曾用(司高剑)、张某乙还有两个男青年及一个女孩在人民路中段一个地摊上吃饭过程中,司曾用故意往后来的那桌人旁边扔一个饮料瓶子,过一会司曾用又往那桌上扔一个啤酒瓶,当时张某甲就过去道歉了。我见司曾用喝多了,我结过账就出去了。等我回来,司曾用、谢某某他们与那桌上的人打起来了。我见对方有两个受伤的,他们脸上都有血,我们这边谢某某右眼眉毛处有血,张某甲左胳膊上有血。

10、证人张某丁的证言。2013年5月8日凌晨左右,我地摊上有两桌客人,吃饭时坐外面的那桌人往里面扔一瓶水,水溅在坐里桌吃饭的人身上。过一会,坐在外面桌上一个光着膀子的人拿起一个啤酒瓶故意往里面桌上的人旁边扔,后又拿啤酒瓶去打里面的人,双方就乱打起来,我就报警了。

11、证人付某某的证言。那天晚上,在我地摊上吃饭的一个桌上的男子向另一个桌上扔矿泉水瓶子,后双方就打起来了。

12、同案犯张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3年5月7日晚上,我和谢某某、彭曾用(彭某乙)、张某乙及张某乙领的两个年轻人到付某某地摊上吃饭,后司高剑领着一个年轻人去了。吃饭中间,司高剑逞能,拿矿泉水瓶子向另外两个桌子上乱扔,其中一桌人很快就走了,然后司高剑又用啤酒瓶砸另外那一桌吃饭的,后打起来了。当时怎么打的我不清楚,我没有打。

13、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那天晚上9点多钟,我和司高剑、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吃过饭出来,听见司高剑在前面骂,他和张某乙撵上前面四五个学生就打,用手往脸上打,还用脚朝身上跺。有个人被张某乙和司高剑打倒在地,张某甲又朝那人肚子上跺几脚,我推了那几个学生几下。

14、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张某甲、张某乙、彭某乙、司高剑等人在人民路地摊上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司高剑没事找事,看西边一桌吃饭的有几个年轻女孩,就故意往桌子上扔一个空矿泉水瓶子。过一会,司高剑又朝对方吃饭的桌子扔一个啤酒瓶,瓶内的啤酒还溅了旁边另外一桌一个吃饭的人身上。一会,司高剑又朝那桌扔了一个啤酒瓶,我们怕司高剑再惹事,就赶紧结帐出去了。司高剑又回到地摊上,拿起一个马扎子砸在对方吃饭的桌子上,对方的人都站起来,司高剑拿起啤酒瓶砸在对方一个人头上。接着有一个啤酒瓶砸在我头上,我的头当时就流血了,我抓起一个马扎子砸向我身边的一个高个,彭某乙用马扎子砸的。我和司高剑与对方打起来之后,张某甲和张某乙都参与打了。因灯泡灭了,我没看清如何打的,只听见啤酒瓶乱响。

15、被告人司高剑的供述。2013年5月份一天晚上,我和孙某某、张某乙、张某甲等人喝过酒走到重点高中西门,有三四个学生出来,其中一个是碰住张某甲还是张某甲嫌他打电话声音大,张某乙和孙某某用脚跺那个学生,我也跟着跺了几脚。另外几个学生过来拉架,我和张某乙我们几个又把这几个拉架的学生跺一脚,我们就走了。张某甲说他朋友谢某某打电话来,我们就坐出租车到人民路一地摊上,谢某某和他朋友也在那儿,我们就开始喝酒。我们邻桌也有几个人吃饭,他们说话声音大,我当时喝多了,就随手拿一个啤酒瓶扔到那几个人身边,他们当时也没有说啥,过一会我又朝他们扔一个,那几个人就站起来,我记不清怎么回事,我们就吵起来了。张某乙和张某甲看我喝醉了,把我拉到地摊外面,谢某某拿起板凳砸那几个人时,把地摊上的灯泡砸碎了,我们又回到地摊里面乱打。我不知道如何打的,也不知道如何回家的。

16、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被告人司高剑于2014年6月13日在商丘火车站被抓获,临时羁押在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17、夏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其所接110指令,在夏邑县重点高中西门有人打架,到达现场后,经询问四名高中学生被人无故殴打,其中一人鼻子、脸上都是血,另一人眼部被打肿,脸上有血,还有两人说被打了,但没有发现受伤,因案发地属于曹集派出所辖区,后移交曹集派出所处理。

18、河南省夏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马某某、张某丙、李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

19、(2014)夏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某甲、孙某某、谢某某因参与本案分别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司高剑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高剑酒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高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司高剑系坦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高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姬凤云

                                             审 判 员    孙慧君

                                             审 判 员    蒋昊伸

                                             

                                             二O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珂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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