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辉刑初字第15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陈某丙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害人次子。 共同诉讼代理人葛云飞,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平江,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4年2月26日,吕平江曾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平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于2014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云飞、被告人吕平江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吕平江无证驾驶一辆悬挂牌照为豫GHH918号的轿车沿黄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陈张莫村时,与行人陈某丙发生相撞,造成陈某丙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吕平江驾车逃逸。经认定吕平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平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吕平江赔偿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 被告人吕平江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赔偿诉求愿意赔偿,但称现在没有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吕平江无证驾驶一辆报废的蓝色北京现代牌轿车并悬挂了豫GHH918号牌照,该车报废前登记牌照为鲁D-3848,沿黄马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辉县市占城镇陈张莫村,与行人陈某丙相撞,造成陈某丙因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吕平江驾车逃逸。吕平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无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46378.33元,丧葬费18979元,交通费300元,合计为265657.33元。 上述事实,由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吕平江的责任年龄。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卡点信息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辉县市黄马线占城镇陈张莫村,肇事司机没有在现场,肇事车辆的牌照为挪用牌照以及事故发生前后肇事车辆的运行信息。3、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辉)公(法医)鉴(尸体)字[2014]027号。证明被害人陈某丙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HX73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豫天衡[2014]车技鉴字第HX733-1号。证明肇事车辆制动、转向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该车已达到报废。5、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辉公交认字[2014]第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吕平江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丙无责任。6、(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02月份,吕平江开车送其去郑州找工作,回来的路上自己在车上睡觉,在黄马线占城镇的一个村子,感觉车子猛一顿,自己被震醒,发现车玻璃坏了,吕平江说是碰到了一个石头,后来才知道吕平江撞住了一个人。当时吕平江驾驶的是黑色的现代轿车。(2)证人陈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2月19日19时许,本村陈某戊跟其说看到黄马线与村中心交叉口北二三十米路东好像躺着一个人不知死活。其到现场看到地上有好多碎片及刹车印,感觉是一场交通肇事故,就立马报警。(3)证人陈某戊证言。证明2014年2月19日18时50分许,其骑电动车沿黄马线由南向北行驶时,在黄马线与村中心交叉口处看到一个人躺在地上,就叫了村里的陈如问到了现场,没有看到附近有可疑人或车辆。(4)证人侯某某证言。证明肇事司机驾驶豫GHH918号现代轿车曾到其处修理过右后视镜,右大灯,前玻璃,保险杠等,共计花费1700元。其当时称追尾撞到大车。肇事司机于2014年3月5日将车开走。7、被告人吕平江供述。供述2014年2月19日,其驾驶豫GHH819现代轿车与其侄子李某某去郑州找工作,在返回的路上到辉县市黄马线陈张莫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感觉是碰住了一个人,就驾车逃离现场,返回到冀屯镇西王河村家里,过了一天其到修武县方庄镇修车。2014年3月5日,其从修理厂开出车行驶到辉县市海德诗饭店西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车没有行车证也没有投保。该车是其从金鼎担保公司的杨某某手中租用的,并交了1万元押金。2004年2月26日,其因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8、辉县市占城镇陈张莫村村民委员会和占城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9、户口本一份、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发的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一份、辉县市占城镇陈张莫村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害人陈某丙的赔偿应按城镇标准赔偿。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平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吕平江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给付精神损失费13万元的诉求,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给付交通费4642.67元的数额过高,本院酌定为300元。因此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给付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平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吕平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经济损失共计26565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屈玉飞 审 判 员 周智霞 人民陪审员 徐素科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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