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1032号 |
原告郑州市红一方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胜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斌,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龙,男,1989年1月8日出生。 被告郑州贝兰雅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小霞,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红一方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玉龙、郑州贝兰雅服饰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红一方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红一方制衣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红一方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郑州市红一方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O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陆冠龙 |
上一篇:马凤云、李治国、李丽苹、李龙飞与安敬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