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知民初字第583号 |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翁冶中,江苏钟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夏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华,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新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威,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新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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