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一终字第171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千里,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吕小标,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増田,男,1961年4月9日出生,汉族,系马书凤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万里,男,1980年5月4日出生,回族。 上诉人马千里因与被上诉人魏増田、原审被告马万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书凤在案件审理期间死亡,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请求都要产生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晔 审 判 员 范亚玲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晓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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