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泌民初字第00924号 |
原告杨长幸,男。 委托代理人李文慧。 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书,女。 委托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长幸与被告张玉书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长幸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文慧、陈昌建,被告张玉书的委托代理人王修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长幸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12日遭到被告张玉书的诽谤,被告张玉书以泌阳县政协委员杨长幸违规欲建13层高楼,300名幼儿园儿童将失去采光权为题目,捏造事实分别在大河网、大河贴吧、郑州贴吧、周口贴吧、百度泌阳贴吧、大河论坛等多家网站登录和转发,公开对原告的人格尊严进行诽谤和破坏,已造成原告的名誉降低和毁损。其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名誉权,同时给原告带来严重损害。为此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玉书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二、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张玉书辩称,发帖内容主要说政府不作为,没有发表对原告名誉权损害的语言,不存在名誉权侵权事实。被告在向有关部门申诉,诉求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正常向媒体反映,没有侵害原告名誉权。被告发帖内容是客观事实;从转帖时间来看,原告没有及时向网络提供者要求屏蔽,原告对转帖数量多也是有责任的。因此,被告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没有降低原告在公众中形象,原告建房手续是否合法还等待政府审查结果;所发贴提到杨长幸的部分很少,大部分说的是政府不作为;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无事实依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杨长幸为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张玉书实名以举报方式在网络上发表《泌阳县政协委员杨长幸违规欲建13层高楼,300名幼儿园儿童将失去采光权》的文章,该文章为被告所写,公开发表在大河网、大河贴吧、郑州贴吧、周口贴吧、百度泌阳贴吧、大河论坛等多家网站的复件,证明有诽谤语言,侵害原告名誉权;2、公安机关对被告张玉书及李文慧的询问笔录,证明该文系被告所发表;3、2013年12月12日泌政文(2013)127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幸商住楼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土地拍卖交易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证明原告建房土地来源合法并报批准;4、《房屋转让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不是强行拆毁畜牧局大门;5、2013年3月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证明、资质证书、注册证书、营业执照,证明“该项目日照满足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对北侧已建建筑物满足大寒日不少于三小时的日照要求”,该公司具有国家甲级工程设计资质;6、泌阳县县城区建设工程项目信访评估通过函,证明原告建房不违反法律规定;7、芳草地幼儿园2014年6月3日在园幼儿实查清单、任职证明,证明芳草地幼儿园在园幼儿98人,杨长幸2011年12月20日被选举为花园乡东李岗村委主任;8、畜牧局地籍表、土地使用证、租赁协议、泌阳县县城区建设项目规划预审公示信访评估申请表、协议书,证明芳草地幼儿园虽位于泌水镇迎宾路畜牧局后办公楼,但不在原告所建房的四邻范围;同时,畜牧局没有出租办公楼的权利和资格,被告没有租用房的合法手续。 被告张玉书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反映事实无异议,对公安机关对李文慧、张玉书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是被告发帖内容主要说政府不作为,没有发表对原告名誉权损害的语言;被告发帖内容是客观事实;原告没有及时向网络提供者要求屏蔽,原告对转帖数量多也是有责任的。原告虽办理有规划手续,对其规划手续的合法性被告已申请复议,且已受理,规划手续是否合法,须待有关部门的确认。网帖虽是被告所发,但是有幼儿园老师、畜牧局人员签名。 本院对原告杨长幸提供的证据予以分析认证:被告对原告所出示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虽对原告规划手续的合法性存异,但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前,公民和组织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此,被告质疑原告规划手续合法性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被告张玉书为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驻教(2013)78号《关于公布市示范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评估结果的通知》,证明芳草地幼儿园系经批准的市示范幼儿园,如原告建13层楼房将影响芳草地幼儿园采光;2、申请书、申诉书、来访处理情况登记表、信访人登记表、停止执行申请书,证明被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了原告建房将损害被告采光权的诉求,被告在多次反映无门后才在网络发帖的事实;3、2014年3月27日泌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证明县政府已经受理被告对原告建房规划手续的行政复议;4、被告委托南阳理工学院作出的现场测绘图、芳草地幼儿园日照分析图,证明原告建房将影响被告采光权;5、2014年3月25日杨长幸出具保证书一份,证明原告虽审批13层,但已被勒令停止建房,且原告向执法局保证只建6层楼房;6、原告施工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原告建房位置,且原告建房影响芳草地幼儿园的幼儿进出。 原告杨长幸对被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被告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驻教(2013)78号文件、申诉书、停止执行申请、接访来访登记表、保证书、施工现场照片、现场测绘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所证内容与本案无关联。原告因资金不足暂建6层的保证书与本案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无必然联系;行政复议受理通知并不能证明原告建房违法,也不能证明被告损毁原告名誉合法;对被告出具的现场测绘图无异议,同时证明原告所建楼房与被告幼儿园相距较远,不影响幼儿园采光;对被告出具的日照分析有异议,南阳理工学院没有营业执照,不具资质,且无设计人员盖章,不具法律效力。 本院对被告张玉书提交的证据予以分析认证:原告对被告所提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驻教(2013)78号文件、申诉书、停止执行申请、接访来访登记表、保证书、施工现场照片、现场测绘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但证据所证内容与本案名誉权纠纷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仅证明被告的申请进入复议程序,与本案名誉权纠纷不具关联性,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日照分析图,因被告未出具鉴定单位的资质证书、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相印证,且原告有异议;因此,被告提交的日照分析,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长幸系泌阳县花园乡李岗村委高栗园村农民,2011年被选任为东李岗村委会主任;原告杨长幸于2009年1月16日通过拍卖行竟拍取得泌阳县畜牧局兽医服务公司营业办公楼的所有权,后办理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委托具有国家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杨长幸商住楼建设项目”进行了日照分析,其分析结论为“该项目日照满足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对北侧已建建筑物满足大寒日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要求”。原告杨长幸在征得该宗土地四邻签字同意后,申办了相关的建房审批手续,并经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泌政文(2013)127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杨长幸商住楼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批准其“商住楼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而与原告杨长幸商住楼北侧相邻的是泌阳县畜牧局院内北端一栋三层共计33间的办公楼及楼前院落等办公附属设施,泌阳县畜牧局在2008年1月1日将其租赁给案外人白启祥,李林峰使用,双方签订了一份十五年租期的房屋租赁协议,但该协议未报经泌阳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2012年6月被告张玉书在此开办了“芳草地幼儿园”,但没有提交用房手续,2014年6月3日芳草地幼儿园在园实有幼儿98人。 2013年12月31日,原告杨长幸商住楼清理场地挖地基时,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张玉书以幼儿园法人身份向县有关部门投诉原告,使原被告之间产生误解和矛盾;随后,被告张玉书多次要求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因原被告之间诉求差距较大,调解未果。 2014年3月12日,被告张玉书以实名举报方式,在大河网、大河贴吧、郑州贴吧、周口贴吧、百度泌阳贴吧、大河论坛等多家网站上发表《泌阳县政协委员杨长幸违规欲建13层高楼,300名幼儿园儿童将失去采光权》的文章,文章中有:“揭露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李岗居委会支书、县政协委员杨长幸违规建造13层高达51.6米的酒店”、“这处正在建设的高层建筑走了许多不合法的渠道”、“没有经过公共资源交易处的公开召开拍卖会而直接进行了私自交易,违反了相关国土资源法”、“ 2009年身为泌阳县花园街道办事处李岗居委会支书的杨长幸,利用自己的职权租用发展宴会餐饮所用,后杨长幸一步步蚕食买下此地”、“而杨长幸违规建设高层建筑,严重影响几十户居民以及300多名幼儿园儿童的采光权,把党纪国法看作一纸空文,如此胆大妄为”、“强行拆毁了原畜牧局家属院大门”、“以挖下水道的名义将公共通道挖开破坏,严重影响居民生活,但是居民慑于其淫威而敢怒不敢言”的虚假内容和包含有贬损的词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泌阳县政协委员杨长幸违规欲建13层高楼,300名幼儿园儿童将失去采光权》一文,仍有多家网站转载和网民跟帖评论。为此,原告杨长幸以被告张玉书对其人格尊严进行诽谤和破坏,已造成原告名誉降低和毁损,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才干、品德、信誉、声望、形象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使得社会公众对被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被告张玉书在网络上发表文章,使用对原告杨长幸进行评价的“违规”建房、“ 步步蚕食”买地、“胆大妄为”强拆、“ 淫威而敢怒不敢言”的贬义词语,降低原告在社会中的声望和形象;捏造、散布原告“没有经过公共资源交易”取得土地、“300名幼儿园儿童将失去采光权”的虚假内容,贬损原告的信誉和品德,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侵害结果的发生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被告张玉书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所发布的贴文所致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应驳回原告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玉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停止对原告杨长幸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大河网、大河贴吧、郑州贴吧、周口贴吧、百度泌阳贴吧、大河论坛等网站上的《泌阳县政协委员杨长幸违规欲建13层高楼,300名幼儿将失去采光权》文章。 二、被告张玉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上述网站上刊登向原告杨长幸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日,道歉函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玉书承担。 三、驳回原告杨长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玉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富周 审判员 董多仓 陪审员 李俊峰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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