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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德峰、刘文珍诉被告葛德安相邻防免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固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尹德峰,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刘文珍,女,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固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尹德峰,男,1973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原告刘文珍,女,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德安,男,195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杨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德峰、刘文珍诉被告葛德安相邻防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德峰的代理人胡玉云,被告葛德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德峰诉称,2011年11月15日原告购买翁金强坐南朝北二间三层现住房,2012年夏被告在与原告东紧邻处建六层楼房,被告建楼后原告房屋出现裂缝,现房屋已成危房,要求赔偿损失30000元。

被告葛德安辩称,2011年7月6日,葛德安在尹德峰购买房屋东侧建四间六层楼房,动工前与原房主翁金强商定,不与翁金强房屋关墙并用油毡隔离,经测量翁金强房屋占据葛德安地皮宽12公分,长2.2米,归翁金强所有,双方永不纠缠。此间六层楼房于2012年7月6日动工,10月底四层结顶,2012年4月底六层结顶,5月底完工,尹德峰夫妻于2011年11月15日购买翁金强房屋时,明知葛德安建六层楼房,并在建设之后购买的,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接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5日,原告尹德峰夫妻与翁金强签订购房协议,原告以450000元的价款购翁金强的座南门朝北二间三层楼房,该房左边与葛德安关山。2011年7月被告葛德安在原告相邻处开始建房到2012年夏四间六层楼房建成,造成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到法院,法院主持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申请鉴定,2013年6月14日,驻马店天工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进行质量鉴定,于2013年7月5日出具驻天工司法鉴定所(2013)建质鉴字第053号鉴定书,该鉴定分析说明:1、两楼房建造区域原为坑塘,土质软弱。新建楼基础深于原建楼基础,两楼房基础间净距不足,新建楼施工期间未对原建楼基础采取了防范措施,致原建楼受到伤害,故新建楼基础施工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1.6条“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之规定。2、原建楼长高比2.8,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7.3.3条,两楼房基础间的净距应≥2.0m,显然两楼基础间净距严重不足,造成新建楼基础施工时挠动原建楼地基土,增大了原建楼地基土压缩性,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随着新建楼层数的增加荷载增大,其沉降量也逐渐增大;两楼房墙体紧密相贴,且新建楼形体大于原建楼,新建楼的正常沉降扯动本已沉降稳定的原建楼东侧地基再次沉降,导致原建楼上部结构变形,产生裂缝。3、原建楼二层以上局部墙体180mm、120mm厚,降低了其抗裂性能;抵御外力变形能力降低,墙体受到外力作用时,易沿砌缝产生横、斜向裂缝。4、新建楼基础施工前勘察、调查不足,施工不当,造成新建楼受损,不符合《地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第3.0.1条“施工中应确保临近建筑安全”之规定。5、原建楼墙体裂缝因其地基不均匀再沉降及两楼墙体紧密相贴引起,属非受力裂缝。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第4.4.6条第2款,6片墙体裂缝宽度大于5mm,其安全性等级均评为du级(注:安全性等级分au、bu、cu、du四级)。该等级裂缝严重影响墙体承载能力,已不适宜继续承载。其鉴定意见:葛德安扩建楼房西部基础施工处置不当,与尹德峰楼房墙体裂缝存在明显因果关系。2013年11月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尹德峰民宅加固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预算,该工程造价为148404.17元。支付鉴定费30000元,其中定额小票,被告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购房协议,鉴定书、工程加固预算。庭审笔录等经质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紧邻。1、由于两楼房建造区域原为坑塘,土质软弱。新建楼基础深于原建楼基础,两楼房基础间净距不足,新建楼施工期间未对原建楼基础采取了防范措施,致原建楼受到伤害,故新建楼基础施工不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5.1.6条“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数值应根据建筑物荷载大小,基础形式和土质情况确定”之规定。2、原建楼长高比2.8,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7.3.3条,两楼房基础间的净距应≥2.0m,显然两楼基础间净距严重不足,造成新建楼基础施工时挠动原建楼地基土,增大了原建楼地基土压缩性,在上部荷 载作用下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随着新建楼层数的增加荷载增大,其沉降量也逐渐增大;两楼房墙体紧密相贴,且新建楼形体大于原建楼,新建楼的正常沉降扯动本已沉降稳定的原建楼东侧地基再次沉降,导致原建楼上部结构变形,产生裂缝。因葛德安所建楼房西部基础施工处置不当,与尹德峰楼房墙体裂缝存在明显因果关系。其主要责任在被告。但由于原建楼二层以上局部墙体180mm、120mm厚,降低了其抗裂性能;抵御外力变形能力降低,墙体受到外力作用时,易沿砌缝产生横、斜向裂缝。为此原告对房屋的损坏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郑州博信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预算,其加固工程造价为148404.17元,双方责任应按责任比例承担加固费用,鉴定费29200元,应由原告承担116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葛德安赔偿原告房屋损坏房屋损失89042.50元(148404.17元的60%)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受理费325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2200元,鉴定费29200元原告负担11680元,被告负担17520元。。

被告张加田若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方法:将款汇至本院执行款专用帐户,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蓼北路支行,帐号:100124793890010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32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其君

                                             审判员 蒋耀东

                                             陪审员 朱  汉

                                             二○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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