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开民初字第3971号 |
原告周小财,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 原告张素梅,女,1946年8月5日出生。 被告周双林,男, 1968年12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财、张素梅与被告周双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双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财、张素梅撤回对被告周双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原告周小财、张素梅负担。
审 判 长 吴瑞艳 人民陪审员 张志业 人民陪审员 刘彦玲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艳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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