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1853号 |
原告梅现礼,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东木乡月桂村第二组。 委托代理人党群星,济源市济水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科,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天坛办事处西高庄村南六巷8号。 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启联,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紫陵镇东庄村9号。 原告梅现礼与被告李科、李启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29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现礼的委托代理人党群星、被告李科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海丰及被告李启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梅现礼诉称:2012年4月至8月,二被告在其处购买石英矿石共计990吨,每吨156元,计款154440元。二被告已支付原告87110元,剩余67000元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67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李启联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梅现礼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 东 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 芳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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