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23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女。 上诉人连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4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连某某经通知缴纳上诉费用,在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连某某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彭志勇 审 判 员 岳利花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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