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15号 |
原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宝龙,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 范县人民法院审理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宝龙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范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宝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范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瑛 代理审判员 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 郭树杰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亚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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