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漯民三终字第13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军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翔,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胜伟,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时胜涛,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群才,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 原审被告:权俊峰,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出生. 原审被告:刘广利,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天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凯钢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胜伟、原审被告权俊峰、刘广利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凯钢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翔、被上诉人张胜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时胜涛、张群才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权俊峰、刘广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刘冬凯 审 判 员 缑兵伟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建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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