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濮中刑一终字第40号 |
原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培过,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濮阳县人,捕前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审被告人肖传杰,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濮阳县人,捕前住河南省濮阳县。 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传杰、肖培过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濮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培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军甫、程元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肖培过及原审被告人肖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2013年10月份以来,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濮阳县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为濮阳市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造两台变压器平台,因占地赔偿问题未与被告人肖传杰、肖培过达成一致意见,遂改在该乡东刘关寨村建变压器平台。肖传杰、肖培过以旧址问题未解决为由,阻拦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址施工。2013年11月16日15时许,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迫向二被告人支付现金四万二千元。案发后肖传杰、肖培过的家人将赃款退出,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传杰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刘关寨社区在其与肖培过家地里建变压器台子,并向北挖坑顶管子引地下电缆通到肖某让、肖某斋家地里。因赔偿问题与施工方协商期间,施工方将变压器的台子又建在了别人地里。2013年11月9日,其找施工方要求拆台子及顶管,施工方没有处理,其开始阻拦施工。其让温某某开一辆面包车挡住工地不让施工,并与肖培过轮流守着,一共阻拦了八天。平时都是肖培过在现场,在工地看见过肖培过、肖某斋的妻子及肖某让的妻子。因为阻工,施工方不能施工才给的钱。2013年11月16日下午16时许,县电业局一姓刘的打电话说要解决施工的问题,在李家楼饭店商量好施工方赔偿其与肖培过每人二万元钱,以后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拦施工。在车上给其与肖培过共二万五千元,在施工现场姓刘的与肖某斋的妻子、肖某让的妻子协商后同意给她们每家六千元,又给了其与肖培过每家六千元,另外又给肖培过二千元的工资。肖某坤的妻子和几个老太太说要工资,不知怎么回事,刘姓男子给了肖某坤妻子二千元钱。后来知道刘姓男子叫刘某垒。建变压器占了四家的地,各自要各自的钱,没在一起商量过。 2、被告人肖培过供述证实:2013年11月10日,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要安装两台变压器,占用其与肖传杰、肖某斋、肖某让四家的地。由于赔偿数额与施工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方就挪到东刘关寨村地里安装变压器。在其地里建的台子、顶的管子未处理,其采取阻拦施工的方法要求施工方赔钱。并当庭供认肖传杰开来一辆车放在吊车前面,让其看着,工程处不给钱不让他们干活,另外两家妇女也在那阻工,一共阻了八天。施工方给的钱,其共得了二万零五百元,肖传杰得二万一千五百元,肖某斋妻子得六千元,肖某让妻子得六千元,肖某坤妻子、肖某珍妻子、何某国妻子三人共得二千元。所得二万零五百元钱,一万九千元是赔偿的地款,一千五百元是工资。为了阻拦施工其在那值班,肖传杰发给其一千五百元的值班费。所要钱数是施工方单独与其两家谈的。 3、证人刘某垒证言证实:自己在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公司按排其负责本公司与泰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一项电力安装工程项目,承建西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刚开始公司规划是在濮阳县电业局河11#线路60号杆、52号杆下安装变压器,施工现场是黄河路南侧的绿化带,土地已经被政府租用。由于60号杆所在位置原属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肖传杰的责任田,52号杆位置原属肖培过家的责任田,2013年10月份开始施工时,公司的李某洲通过西刘关寨村民委员会的人与肖传杰、肖培过商谈用地费用,一开始肖传杰要五百元,公司答应了,后来又要二千元,又答应了。在此过程中,公司组织人力和物力在肖传杰、肖培过的地里开始建变压器平台和铺设地下电缆,肖传杰、肖培过及其家人都没有阻拦施工也没有异议,在他们的地里预埋地管和建好变压器平台后,肖传杰、肖培过又提了更高的条件,公司承担不起就不在肖传杰、肖培过两家的地里施工了。经濮阳县电业局同意后,向西挪到清河头乡东刘关寨村地面上安装变压器,并于2013年11月10日开始由李某京负责施工。2013年11月10日16时许,工人建好变压器平台后,刚用吊车吊上一台变压器,李某京打电话说肖培过和其妻子拦住不让施工了。2013年11月16日进行施工时,又遭到了肖培过、肖传杰及四个妇女的阻拦,说要解决以前建变压器平台的事,他们六人要求将他们地里的变压器平台拆掉,同时将预埋的地下管道抽出来,否则不让施工。经向公司领导请示同意后,肖传杰、肖培过及另外两名妇女又提出来不让工人及设备进他们的责任地,明摆着难为工人,目的是想要钱。其先跟肖传杰、肖培过协商,向李某洲打电话请示,为了赶工程进度,没办法李某洲同意给肖传杰二万元。站在一边的肖培过说肖传杰拿多少他也得拿多少。其给肖传杰、肖培过说不能让别的人知道。然后又与另外两名妇女谈占用她们两家土地的事,肖传杰、肖培过每家赔二万元钱,怕给另外两家说的少了人家不答应,就说给肖传杰、肖培过讲好了,每家赔他们六千元,给另外两名妇女每家也赔六千元,她们同意了。当天下午在华龙区李家楼村一餐馆其给肖传杰一万四千元,给肖培过一万四千元。在施工现场当着肖传杰、肖培过及另外两名妇女的面给每家六千元钱,他们四家一共二万四千元,在现场的四五名妇女说她们也要工资,就给了她们二千元。在责任田里立一根电线杆是3平方的永久性占地,赔偿一百多块钱。在原属肖传杰、肖培过责任田里面建的变压器的底座占地一平方多点。公司没办法,不给他们这么多钱他们每天在工地拦住不让施工,为了赶进度才被迫给他们钱。 4、证人李某洲证言与证人刘某垒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李某京证言证实:自己带领几个工人对刘关寨社区配电工程进行施工,主要安装两台250KVA变压器,施工现场的位置在黄河路刘关寨村段政府已经征租过的土地上。西刘关寨村的肖传杰、肖培过两人带了五六名妇女并开来一辆面包车停在正在干活的吊车前,天天来工地阻挠施工,他们说事情没有说好,不让施工。换到其他地方干活,他们就跑到其他地方继续阻工,误工共七天。 6、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濮阳县电业局光明服务公司上班,主要负责高、低压工程的施工。最近其领着几个工人协助李某京对刘贯寨社区配电工程进行施工,主要安装两台250KVA变压器。2013年11月10日8时,其带着马某某等四个工人到施工现场开始安装。下午3时许,准备安装第二台变压器时,现场来了一个中年妇女抓住吊车钩不让吊东西,施工没法进行,后来又去了一个中年男子也不让施工,经过协调的人反复做工作仍不让干,后来又有几个人参与阻工,还用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拦住吊车不让走,晚上面包车里面都睡着人。从10日至17日每天都有人阻工,后来刘某垒让其帮着向阻碍施工的人员发钱,给了肖培过八千元、肖传杰六千元,两个妇女各六千元、另一名妇女二千元。 7、证人刘某霞证言证实:自己与肖某让是夫妻关系,与肖传杰、肖培过是邻居。2013年11月份,村干部肖培周说要在其家地里埋个管道给一千元,其没同意。电力安装公司占用其家的地建了个水泥台有一平方米多,其不知道应赔多少钱,后来其将建在地里的水泥台砸坏了。其没有阻拦电力安装公司施工,没有人与其事先商量赔多少钱,那天到施工现场时,那名男子正在发钱,他给了六千元钱。后来其将领的钱交给村会计肖某青了。 8、证人李某梅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刘关寨社区建变压器占用自己与肖传杰、肖培过、肖某让共四家的地。在肖培过家的地里建有一个变压器,自己家地里建了一个水泥池和地下埋的管道。后来没建成变压器,其就把水泥池砸烂了。参与阻拦施工的人有肖传杰、肖培过、肖某让的妻子、何某坤的妻子,还有几个妇女。后来有一天,在工地见有许多人,一名中年男子准备发钱,也不知道如何商量的,那名男子给我们每家六千元钱。我们阻拦施工不让他们在别的地方建变压器,他们为了建成变压器才答应给我们钱。其后来听说肖传杰、肖培过被抓就把钱退给村会计肖某青了。 9、证人高某钦证言证实:自己与肖传杰、肖培过同村。其知道刘关寨村社区建设变压器的事,一开始占了肖传杰、肖培过、肖某让和肖某斋四家的地。在他们地里建成一半,为啥没建成不知道。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其与肖某珍的妻子在黄河路与新东路交叉口散步见新东路西边站了一些人,过去听到有人说施工的人发钱,其二人与那名发钱男子开玩笑说要工资,那名男子就给了二千元钱。 10、证人肖某宪证言证实:自己负责村里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肖培过、肖传杰是本村村民。2013年11月13日晚,其与何某锋给肖培过家做过工作。刘关寨社区要安装两台变压器,安装地点一开始在肖培过、肖传杰家的地里面,他们两家的地在黄河路与新东路交叉口的东南角黄河路路南,因为电力安装公司要向黄河路路北接电缆,要从地下引电力管道到路北的地里,电力安装公司从肖传杰家的地里预埋电力管道到黄河路路北肖某让家的地里,从肖培过家的地里预埋电力管道到肖某斋家的地里,后来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肖培过、肖传杰给电力安装公司要求的赔偿太多,安装公司就在2013年11月10日左右将安装地点迁到了东刘关寨村的地里。此前安装公司在肖培过、肖传杰的地里打了几个桩基、几个洞,安装公司搬走后,肖培过、肖传杰就在新的施工现场阻挠施工要求赔偿。安装公司就找到其与何某锋同肖培过、肖传杰协商。后来肖传杰、肖培过要求一再变卦,工作没做下来就不再问了。 11、证人何某锋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3日,安装公司找其说肖培过、肖传杰在新的安装现场那里阻挠施工,希望协调。后肖培过说他家不要钱了,让电力公司将地下预埋的管道抽走,但不能压他家的地。不压他们的地没法把管道抽走。其与肖某宪见管不了这事,都没再管过。 12、证人肖某青证言证实:自己是清河头乡西刘关寨村村委委员,肖传杰、肖培过是本村村民。其知道刘关寨村社区建设变压器的事,一开始选址是在肖传杰、肖培过的地里,有两道地下电缆占到肖某斋、肖某让家的地。后来,这四家提的条件太高,电力安装公司的人将变压器建在了黄河路与新东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地里了。肖培过、肖传杰、肖某让、肖某斋四家总是阻拦电力安装公司施工,为啥阻工不清楚。肖培过、肖传杰被抓后,肖某让的妻子刘某霞、肖某斋的妻子李某梅、何某坤的妻子高某钦三人将给电力安装公司要的钱给我了,刘某霞、李某梅每人给了六千元,高某钦给了一千九百元。 13、证人许某红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社区要在其家地里建变压器,由于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电力安装公司的人将变压器建在了别人家地里。因为自己家的地没给平,就阻拦他们施工。李某梅、肖某坤的妻子、肖传杰、肖培过也到现场不让施工,肖传杰将他的车停在现场。阻拦工程前没有商量。后来对方赔偿自己一万一千元。 14、证人温某某、肖某英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某日,肖传杰打电话用温某某的车,并让温某某把车停在绿化带值班,每天给二百元。后来温某某听说占地的事情,因怕车损坏就找了肖某英的车替换,一共在绿化带值班六天。 15、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肖传杰、肖培过在建设变压器工地被抓获。 另有:户籍证明、二被告人无前科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河南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及工程合同一份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濮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传杰、肖培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拦施工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肖传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肖培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诉人肖培过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二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肖培过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肖培过及原审被告人肖传杰以索要占地赔偿款为理由,以阻挠施工为手段,迫使施工方给付其远高于实际赔偿数额的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故上诉人的前述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培过及原审被告人肖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拦施工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出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培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树杰 代理审判员 于明杰 代理审判员 焦奎阳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奎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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