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判书 |
| (2014)魏刑初字第470号 |
被告人牛伟峰,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伟峰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伟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牛伟峰以代还信用卡为名,让被害人李向永等人代其向自己持有的户名为牛伟峰、赵雨、孟幸福三人的银行卡内还款,并承诺向被害人支付手续费。当被害人向牛伟峰提供的卡内还款后,牛伟峰将其所提供银行卡通过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冻结,后补办出新的银行卡,并将所使用的旧手机卡丢弃,使被害人无法联系,从而诈骗被害人钱财,共骗得被害人李向永等人人民币248929元。 1、2013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牛伟峰窜至禹州市南大街格兰仕空调专卖店附近,以让被害人李向永帮忙代还银行信用卡欠款的名义,将户名为牛伟峰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李向永还款,诈骗被害人李向永人民币40000元。 2、2013年9月2日下午,牛伟峰窜至禹州市连台街附近,以让被害人武永根帮忙代还银行信用卡欠款的名义,将户名为赵雨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交给武永根还款,诈骗被害人武永根人民币20000元。 3、2013年9月3日,牛伟峰以代还户名为孟幸福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为名,诈骗被害人马献龙人民币16929元。 4、2013年9月15日,牛伟峰窜至许昌市魏都区时代广场附近,以让被害人王铁峰帮忙代还户名为孟幸福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王铁峰将人民币46000元。 5、2013年9月18日,牛伟峰窜至许昌市东城区上东城小区附近,以让被害人孟芸潞帮忙代还户名为牛伟峰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孟芸潞人民币50000元。 6、2013年9月23日,牛伟峰窜至禹州市坪山永和苑附近,以让被害人崔大鹏帮忙代还户名为赵雨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崔大鹏人民币28000元。 7、2013年9月15日,牛伟峰窜至襄城县龙润茶社附近,以让被害人宋嫣娜帮忙代还户名为牛伟峰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欠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宋嫣娜人民币48000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牛伟峰的家属代其退出赃款248929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牛伟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牛伟峰的供述,被害人李向永、武永根、马献龙、王铁峰、孟芸潞、崔大鹏、宋嫣娜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赵某、樊某某、安某、王某某的证言,光大银行信用卡账户开户资料、账单明细和补卡情况证据,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印章样本,手机短信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牛伟峰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伟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伟峰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牛伟峰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之意,骗取现金已退还,可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伟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牛伟峰退出的248929元返还被害人。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菅 卫 华 人民陪审员 张 建 中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改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巍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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