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内刑初字第283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丁某甲窜至内乡县赤眉镇杨店村沟南组,遇见本村群众被害人龚某甲,谎称自己叫“张佳业”,是国民党后人,来这里是为了寻找其爷爷埋在此地的宝贝;丁某甲欺骗龚某甲一起在沟南组附近的山坡上寻找宝贝,选定地点后在挖掘的过程中,丁某甲把事先准备好的“金佛”乘龚某甲不备扔在坑里用土盖上,再佯作挖出;然后丁某甲以准备酬劳龚某甲为由,让龚某甲先代为保管“金佛”,自己装作回去接其爷爷来内乡;丁某甲给龚某甲打电话谎称在来内乡的路上出了车祸,其爷爷住院急需手术费用,9月21日和9月23日,两次通过汇款方式骗取龚某甲人民币17000元。 2、2013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丁某甲预谋后窜至内乡县赤眉镇东北川村大马庄组,遇见本村群众被害人马某甲,谎称自己叫“张佳业”,是国民党后人,来这里是为寻找其爷爷埋在此地的宝贝;丁某甲欺骗马某甲一起在大马庄组附近的山坡上寻找宝贝,选定地点后在挖掘的过程中,丁某甲把事先准备好的“金佛”乘马某甲不备扔在坑里用土盖上,再佯作挖出;然后丁某甲以准备酬劳马某甲为由,让马某甲先代为保管“金佛”,自己装作回去接其爷爷来内乡;9月23日,丁某甲给马某甲打电话谎称在来内乡的路上出了车祸,其爷爷住院急需手术费用,通过汇款的方式骗取马某甲人民币18000元。 以上,被告人丁某甲诈骗两次,诈骗金额总计为3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马某甲、龚某甲的陈述、证人马某乙、龚某乙、丁某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丁某甲预谋后窜至内乡县赤眉镇杨店村沟南组,遇见本村群众被害人龚某甲,谎称自己叫“张佳业”,是国民党后人,来这里是为了寻找其爷爷埋在此地的宝贝;丁某甲欺骗龚某甲一起在沟南组附近的山坡上寻找宝贝,选定地点后在挖掘的过程中,丁某甲把事先准备好的“金佛”乘龚某甲不备扔在坑里用土盖上,再佯作挖出;然后丁某甲以准备酬劳龚某甲为由,让龚某甲先代为保管“金佛”,自己装作回去接其爷爷来内乡;丁某甲给龚某甲打电话谎称在来内乡的路上出了车祸,其爷爷住院急需手术费用,9月21日和9月23日,两次通过汇款方式骗取龚某甲人民币17000元。 2、2013年9月20日上午,被告人丁某甲预谋后窜至内乡县赤眉镇东北川村大马庄组,遇见本村群众被害人马某甲,谎称自己叫“张佳业”,是国民党后人,来这里是为寻找其爷爷埋在此地的宝贝;丁某甲欺骗马某甲一起在大马庄组附近的山坡上寻找宝贝,选定地点后在挖掘的过程中,丁某甲把事先准备好的“金佛”乘马某甲不备扔在坑里用土盖上,再佯作挖出;然后丁某甲以准备酬劳马某甲为由,让马某甲先代为保管“金佛”,自己装作回去接其爷爷来内乡;9月23日,丁某甲给马某甲打电话谎称在来内乡的路上出了车祸,其爷爷住院急需手术费用,通过汇款的方式骗取马某甲人民币18000元。 以上,被告人丁某甲诈骗两次,诈骗金额总计为350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被告人丁某甲供认不讳。本院认为丁某甲诈骗一案,不但有其供述,还有被害人马某甲、龚某甲的陈述、证人马某乙、龚某乙、丁某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丁某甲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丁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退给被害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届满,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国 旺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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