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禹刑初字第8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伍,男,1974年7月16日生。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伍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付伍明知其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新大新转盘附近购买的20棵杨树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仍然组织他人将上述杨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0.4037立方米。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付伍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付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付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付伍购买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新大新”转盘南一公里处路东,开封华瑞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西院墙墙外20棵杨树,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上述杨树采伐。经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滥伐的林木折合立木蓄积10.4037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付伍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新乡绿剑林业司法鉴定所林木资源 (2014)林鉴字第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封市禹王台区农林牧机局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伍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曹兴华 审 判 长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 书记 员 杨 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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