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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金霞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委会、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西岗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白金霞,女,1989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本思,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国梁,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化高,1956年2月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982号
原告白金霞,女,1989年6月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本思,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胡国梁,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程化高,1956年2月9日生,汉族。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西岗组。
负责人汪树威,组长。
原告白金霞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委会(以下简称杨岗村)、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西岗组(以下简称西岗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金霞委托代理人王本思,被告杨岗村委托代理人程化高、被告西岗组负责人汪树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金霞诉称,原告自幼由西岗组村民白道明收养,与其形成事实上、法律意义上的养父女关系。2012年2月9日,养父白道明去世,被告多次提出要收回原白道明所承包的土地。
在京港澳高速公路扩宽过程中,因占地对白道明房前屋后的附作物进行补偿,补偿款近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支付该款项的要求,但均被拒绝。原告认为,作为被告西岗组村民,应依法享有继续承包原白道明所承包土地的权利,并有权获得占地补偿款,被告的拒绝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享有白道明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判令被告给付因京港澳公路扩宽而补偿给原告的5000元。
被告杨岗村辩称,原告白金霞与白道明并非父女关系,因原告出生时计划生育政策紧,白道明又是独身,原告父亲汪德山就将原告户口落在白道明家。白道明年老后,村里为其办理了低保,根据当地约定,村民小组长为五保户的监护人,农村土地承包人死亡后,所承包的土地应归集体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另外,西岗组村民不认可原告与白道明的养父女关系,主张高速公路占地对附作物的补偿款归村民组所有,而原告主张归其所有,被告村委会研究后不能确定,故该款暂未发放。
被告西岗组辩称,白道明死后,原告白金霞并未回家,而是出资后请求村民小组组长汪树威帮忙安葬;占地补偿款因村委会未签字,故未向原告发放。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金霞提交胡店社区警务中队证明材料,材料主要内容为辖区居民白道明与白金霞为父女关系,原告以此证明其与白道明的父女身份关系。2012年2月9日,白道明去世,因其生前在户籍地、即被告西岗组承包有土地,白道明去世后,被告西岗组部分村民主张白道明家无其他成员,该土地由村民组收回;因京港澳高速公路扩宽占地,支付白道明房前屋后附作物补偿款4585元,被告西岗组部分村民认为白道明生前为五保户,该款应归村民组所有,原告在向被告村委会领取该款时,村委会不能确定补偿款的归属未予发放,将该款以原告名义存入银行。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国家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杨岗村辩称原告白金霞仅是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将户口落在白道明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结合胡店社区警务中队的证明,应认定原告与白道明为父女关系。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本案中,白道明去世,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因原告的存在并未消失,在承包期内白道明的家庭其他成员有权继续承包原承包地,故原告白金霞享有白道明原承包地剩余承包期内的承包经营权。白道明去世后,原告依法享有其财产的继承权,在房前屋后附作物被占后,原告作为附作物所有权人,有权获得补偿,故补偿款4585元应归原告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七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白金霞享有白道明在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西岗组承包地剩余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因京港澳高速占地,对白道明房前屋后附作物的补偿款4585元归原告白金霞所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杨岗村委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予以发放。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周勇智
审判员 陈让礼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