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易亮亮等二十二名原告与被告季家永、季永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290号 原告易亮亮,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世清,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曹卜顺,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万诗,男,1965年2月1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民初字第00290号
原告易亮亮,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世清,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曹卜顺,男,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万诗,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世煜(张世含),男,199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易国浩,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万生,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玉强(陈三强),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庆强,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庆伟,男,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玉联,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叶海晴(叶海芹),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郝常根,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宪钢,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宪胜(曾胜利),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自明(王建明),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宪佩,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易祖顺,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曾宪忠(曾有良),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周金锦(周金林),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万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易亮亮、曾宪忠、易祖顺、曾宪佩,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季家永,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季家胜,男,成年。
原告易亮亮等二十二名原告与被告季家永、季永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十二名原告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曾于2012年6月起先后在被告季家永承包的工地从事劳务工作,但在结付劳务费用时,被告季家永借故推拖,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102240元。被告季家胜对其中的37230元欠款承担担保责任。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及逾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从2012年6月起,易亮亮等二十二名原告随被告季家永在保定、北京、沈阳、烟台四地承包的工地从事支架模板和浇灌混凝土工作。除被告季家永支付部分工钱外,尚欠原告工钱102240元未付。为此,被告季家永分别于2012年12月6日、2013年2月9日为原告打欠条三张。该三张欠条欠款总额为102240元,其中2013年2月9日欠条37230元担保人为季家胜。因被告一直推拖不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工钱。
本院认为,易亮亮等二十二名原告在被告季家永工地从事劳务,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其出具拖欠工钱欠条为据。被告季家永应按其出具欠条金额给付原告工钱。同时,季家胜对其中一笔37230元承诺担保,其应对该笔工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家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拖欠易亮亮等二十二名原告工钱102240元;被告季家胜在上述期限内对其中的372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345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351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关可欣
审判员  孔凡伟
审判员  何 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慧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