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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灵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建设,河南华灵
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灵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2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辩护人屈建设,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俊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周某某的家属翟某某、邵某,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屈建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MV6200号小型轿车沿灵宝市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长安路与云梯路交叉路口西侧50米处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屈建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醉酒后横穿马路未按照交通规则从斑马线行走,且没有注意观察瞭望,有一定的过错;3、对被告人王某某应当按交通肇事逃逸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MV6200号小型轿车沿灵宝市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长安路与云梯路交叉路口西侧50米处时,与酒后横过道路的行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84.33mg/100ml。当日早上8时,被告人王某某到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案发后,周某某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家属赔偿周某某家属损失34万元(已支付23万元,余款于2017年7月1日前给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赔偿周某某家属损失11万元(已支付),周某某家属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投案的情况;
2、证人邵某、王某甲、苏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书证出警证明、120呼车受理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情况说明、破案报告等,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并逃逸的经过;
3、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死因及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4、书证本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207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证实了民事赔偿及谅解情况;
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王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依据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林
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屈丹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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