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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培诉被告关大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吴培,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关大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吴培因与被告关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魏七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吴培,女,汉族,1982年1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关大伟,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吴培因与被告关大伟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大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培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关涵蕴。被告缺少家庭责任感,经常夜不归宿,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关大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份自由恋爱相识,2007年12月17日在许昌市魏都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于2009年10月7日生育一女,名关涵蕴,现在幼儿园上学。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互相爱护,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偶尔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有和好可能。为有利于婚姻家庭稳定、子女成长及社会和谐,双方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东亮
审 判 员  姚伟华
人民陪审员  李 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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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