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26号 原告王铁英,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洁,女,1968年5月8日出生,回族。 被告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铁英、刘洁与被告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郑民三终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案卷退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铁英、刘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英、刘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铁英、刘洁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