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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英、刘洁与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26号 原告王铁英,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洁,女,1968年5月8日出生,回族。 被告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铁英、刘洁与被告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326号

原告王铁英,女,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洁,女,1968年5月8日出生,回族。

被告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新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铁英、刘洁与被告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作出(2013)中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州碧沙岗副食品有限公司收到判决后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郑民三终字第12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案卷退回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铁英、刘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铁英、刘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铁英、刘洁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审 判 员  丁稳静

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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