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司法制度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对待裁判莫持双重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勋 发布时间:2017-06-13
摘要:对待裁判莫持双重标准
  企业对司法裁判的尊重能否始终如一,对营造全社会尊重司法权威的氛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作为活跃的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发生诉讼行为,不少企业既当过原告也当过被告。因为不同的立场有些涉诉企业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双重标准,这种心理及行为反映出部分涉诉企业将司法工具化、庸俗化,内心缺乏应有的诚信意识和对法律最基本的尊重,同时给法院办案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增加法官的办案负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持双重标准的涉诉企业当原告时,急切要求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快审快执,甚至暗示或请求法院逾越司法程序办案,只希望尽快实现诉求,既不顾及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也不尊重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更不愿意考虑被告或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持双重标准的涉诉企业当被告时,则希望通过各种不正当行为让法院拖延立案,甚至滥用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执行异议等程序性权利,千方百计拖延司法程序,即便进入执行程序,也常常以影响生存发展为由,要求法院延缓查封财产、冻结账户。在配合法院办案的层面,部分案外的企业也以怕麻烦,影响业务等缘由不积极履行法律职责,甚至在法律规定之上人为设置障碍。例如部分金融企业作为原告起诉追贷款时,动用各种资源给法院施加压力,要求法院及时保全、快审快执,但是当法院查封账户等需要金融企业配合时,部分金融企业却以保护客户利益等所谓内部规定,给法院执行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限制。

  司法应该支持服务企业的发展,但是这种支持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服务不能是没有任何限制、任何底线的。任何企业都应该始终如一的尊重法律权威,不能对法院裁判持双重标准,法院应该积极通过工商联等平台或其他形式与企业建立坦诚沟通机制,诠释司法的功能和价值,破除企业对司法工具化、庸俗化的错误认识。办理商事案件的法官要与企业保持适当的距离,不能单独就个案件接受咨询,不能盲目与企业建立“一对一”的帮扶关系,对企业违法违规的要求予以明确的拒绝,还要用好司法建议、对话平台等资源,对企业自身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符合实际的建议,对企业违反诉讼规则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高度重视企业对司法的尊重程度,这份尊重直接关系企业对市场经济规则的认同程度,可以建立专门的考评机制,从政策扶持、税收优惠等方面对尊重司法程度高的企业进行奖励,惩罚对裁判持双重标准的企业。政府如果放任对裁判持双重标准的企业,就是变相鼓励进行不正当竞争,变相鼓励通过不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这对保持市场环境的健康有序害处颇多。

  市场经济必须依靠法治规则才能正常运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深度参与者,就不得不与法治规则打交道,越是规模大经营时间久的企业越有可能成为法庭的“常客”,所以说企业对司法裁判的尊重能否始终如一,对营造全社会尊重司法权威的氛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责任编辑: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