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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用半生积蓄买来的竟是“凶宅” 二手房交易有多少陷阱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6
摘要:2015年,洛阳市民张某拿出了半生的积蓄买了房,谁料买的二手房竟然是个“凶宅”?他一怒状告卖家要求解约。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
核心提示:2015年,洛阳市民张某拿出了半生的积蓄买了房,谁料买的二手房竟然是个“凶宅”?他一怒状告卖家要求解约。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及所缴纳税费等。

市民用半生积蓄买来的竟是“凶宅” 二手房交易有多少陷阱

买房是人生大事,不少市民对房屋条件也是百般挑剔。然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凶宅”多少令人有些不安。去年,市民张某拿出了半生的积蓄买了房,谁料买的二手房竟然是个“凶宅”?他一怒状告卖家要求解约。近日,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决,撤销双方房产买卖合同,卖家返还购房款及所缴纳税费等。

事件|刚买的房子曾发生过凶杀案,买房者状告卖家

经过调查得知,22年前,该房屋内发生过雇凶杀人的刑事案件

去年9月初,市民张某在某网站上看到一则房源信息,随即与房主李某取得联系,商量购房事宜。其间,张某向李某询问过诸如“房子内出过啥事没?”的问题,李某坚称,啥事都没发生过,让张某放心居住。随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某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并为过户缴纳税费等共计1万余元。可在后期的装修过程中,张某获知该房内曾发生过凶杀案,一怒之下将李某诉至西工区人民法院,要撤销与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税款等损失。

西工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得知,22年前,该涉案房屋内确实发生过雇凶杀人的刑事案件,且案件已经侦破,涉案人员已接受刑事处罚。

法院|撤销“凶宅”买卖合同,卖家返回购房款等费用

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告知原告,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

针对此案,西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涉案房屋中发生过人为的非正常死亡案件,尽管房屋本身在物理层面上没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上,人们购买房屋的目的是平安舒适。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案件显然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从而使得房屋价值在客观上受到影响。该信息的披露是影响能否进行交易及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出卖人应予以披露。

此外,法官认为,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而未向原告告知,且以市场价出售于原告。主观上具有欺诈故意。原告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所缴纳的税费等,原告将房屋返还,因过户产生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提醒 二手房买卖时,卖房者应主动备注房屋具体信息

针对此事,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杜鹏律师说,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凶宅”的定义,但是从法院的司法实践看,一般认为,在“凶宅”房屋纠纷中,如果买房人购买房屋是为居住等特定的目的,而出卖人应当依据《合同法》规定,有义务向买方披露该信息,隐瞒实情交付“凶宅”房屋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对于居住意义的期待,使得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此时法院可判决支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杜鹏律师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买卖时,不仅要在协议上备注对房屋的具体信息要如实披露,并且应当到周围环境进行实地查询,以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如何应对二手房买卖陷阱?

一、送装修 空口无凭维权难

事件:赵先生在买房之初,以为捡到了便宜。看房时,卖家承诺赠送这、赠送那,并大讲了一通自己在装修时选择的橱柜、洁具怎么好。于是,赵先生没与卖方讲价便爽快地签下合同并交了钱。没想到,时隔不久,赵先生在打扫卫生时发现,这套房屋的厨房下水管道不畅,经常堵,卫生间的坐便器按钮也不好使,墙壁上的电插座有两个不好用。而且,卖房者竟然将橱柜拆下运走了。为此,他生气地找到中介,要求“维权”。可是,赵先生最终却只能干吃“哑巴亏”。原来,当初在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此类问题并没有具体的约定。

说法:这一实例警醒人们,买二手房务必认真验房。在看房过程中,买方不仅要仔细、严格地履行验房程序,而且应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落实到纸上,不论是室内装修情况还是附属设施、设备的赠送,都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并将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同时,双方还可在合同中约定出现实际交付状态与约定不符时,卖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买方也可通过“保留5%~10%的尾款于交房时支付”的方式,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

二、签“阴阳合同”后患无穷

事件:近日,闵先生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房屋中介的操作下,他和卖家依据谈妥的12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可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卖家多准备了一份合同,并解释说,另外一份买卖合同可于房屋登记备案和缴税时用,成交价格写90万元就可以,这样就能少缴点税。闵先生同意了这一建议,最终和卖家签订了一套“阴阳合同”。不久,闵先生按照120万元的实际交易价格支付了购房款,但因房屋价格上涨,卖家却不愿交易了。为此,闵先生要求退款,不料对方拿出用于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称,只能按此合同上的价格退还90万元购房款。卖家还拒不承认双方签订过另外的合同。不得已,闵先生打起了一场缺乏证据、并无胜诉把握的房产官司。

说法:法律专家指出,签订“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也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偷鸡不成蚀把米”的恶果。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在转让房产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两套合同故意低报、瞒报成交价格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是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相应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交接不仔细枉付欠费

事件:刘小姐今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接到一张催费单。原来,该房“前任”是一租赁户,拖欠了近一年的燃气费,原房东并不知情,表示无法追缴欠款。最后,天然气公司多方追缴欠款无果,便对该户采取了停气措施。刘小姐虽多次联系前任租户,但一直无法讨回费用,无奈只能自己补交了前任租户欠缴的燃气费。

眼下,在二手房买卖中,因水电气费或物业费等未及时过户、交接造成的纠纷,不在少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