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网站合作

旗下栏目: 网站合作 聚焦特稿 原创独家

河南确山男子与父亲签协议不养老 法院判它是违法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8
摘要: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父子间的赡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就在父子三人曾经达成协议,由一人承担赡养义务,经法院判决该协议违法并由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核心提示: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父子间的赡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就在父子三人曾经达成协议,由一人承担赡养义务,经法院判决该协议违法并由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河南确山男子与父亲签协议不养老 法院判它是违法

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一起父子间的赡养纠纷案件,特殊之处就在父子三人曾经达成协议,由一人承担赡养义务,经法院判决该协议违法并由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审理中查明,原告史某宇育有二子二女,长子史某安、次子史某德、长女史某梅、次女史某凤,均已成家立户。妻子早年去世,1990年原告与两个儿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赡养老人由次子史某德负责,原告的吃、穿、住、行以及养老送终等一切后事与长子史某安无关。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随次子史某德生活,期间原告宅基地上的草房被次子史某德拆掉重新建房,承包的土地也由次子耕种并收益。近来,因原告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原告认为赡养老人不能只是次子史某德一个人的义务,其他子女也应共同尽到赡养老人的责任,在父子几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确山法院审理认为,尊老爱幼,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关法条的规定对老年人的权利给予确认和保护,因此史某安以已经与原告签过协议为由拒绝赡养原告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原告的日常生活由次子史某德照料,并由二子二女每年每人支付原告赡养费2400元;原告的生病、送终也由四个子女共同承担。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