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光刑初字第00220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乳名“二傻子”),男,1964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光山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6月19日被光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光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4)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璐、姜明、被告人吕某甲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9日至6月12日,被告人吕某甲组织工人对光山县城关镇(紫水街道办事处)前楼村杨油榨组退耕还林地里的杨树进行间伐时,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强度和采伐蓄积,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32.016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吕某乙、张某某、闻某某等人的证言,光山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光山县林业局出具的报告处理笺、光山县林木采伐调查规划设计报告、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申请及林权证明表、伐区标准地调查每木检尺表、县伐区调查设计表、非国有片林、林带林木采伐审批表、2014年6月光山县紫水办事处前楼村杨油榨组吕某甲滥伐林木案现场示意图、吕某甲砍伐杨树现场照片、豫0100826号《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0619号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引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鉴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周红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 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