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巧丽,女,汉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利胜、张东,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志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艳芳,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生,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 上诉人吴巧丽与被上诉人岳艳芳、王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4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魏献忠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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