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伟,男,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喜,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 上诉人王红伟与被上诉人王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亚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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