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开终字第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平,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万娒,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晓龙,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进平因与被上诉人张万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进平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进平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进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王进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献忠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管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