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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运玲与廖风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玲,曾用名李运灵,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风玲,女,l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书畅,女,2002年4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濮中法民开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运玲,曾用名李运灵,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风玲,女,l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书畅,女,200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廖风玲,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东海,男,l93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皓,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运玲因与上诉人廖风玲、董书畅,被上诉人刘东海、刘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运玲,上诉人廖风玲并作为上诉人董书畅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东海、刘皓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3)华法民初字第28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永红

审  判  员  马艳芳

审  判  员  李凤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管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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