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龙民一初字第261-1号 原告魏雨顺,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李卫国,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日红,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刘宁,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雨顺诉被告郭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郭日红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雨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兴军 审 判 员 贾长桥 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