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2号 申请执行人卜某,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 卜某诉张某、卜某、广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广州某公司银行存款柒拾万柒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拴 人民陪审员 李太善 人民陪审员 侯绍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兰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