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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某与张某、卜某、广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2号 申请执行人卜某,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 卜某诉张某、卜某、广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安执字第00412号
申请执行人卜某,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
卜某诉张某、卜某、广州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广州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广州某公司银行存款柒拾万柒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拴
人民陪审员  李太善
人民陪审员  侯绍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兰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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