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4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锋,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庆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华,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领群,河南宏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周x锋与上诉人贾x华离婚纠纷一案,周x锋于2013年9月20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周x锋与贾x华离婚;2、婚生子女贾一x、贾二x由周x锋抚养,贾x华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3)淇滨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周x锋、贾x华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x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平,上诉人贾x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肖领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程序不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3)淇滨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祁 祎 审 判 员 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 孙璐璐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学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