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终字第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芹,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魁忠,鹤壁市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立,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周x芹与被上诉人王x立离婚纠纷一案,王x立于2014年1月14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x立与周x芹离婚,婚生女王x归王x立抚养,周x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淇滨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周x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x芹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魁忠,被上诉人王x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谷朝宪 审判员 郑月娟 审判员 王 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闫瑾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