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嵩民六初字第54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任宏坤,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石某某,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董俊会,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宏坤、被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俊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9日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相差很远。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对原告恶言相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为此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婚后非常和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般。因生活小事常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查无实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无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会鹏 审 判 员 赵海方 人民陪审员 温 淼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仝秋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