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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681号 原告曹××,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 被告郑××,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 原告曹××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确民初字第00681号
原告曹××,男,1982年2月7日生,汉族。
被告郑××,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
原告曹××与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6年6月10日在确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8月生育一女,取名曹一某。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在女儿出生后不到11个月,被告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后经原告多方寻找,仍然无音信,原被告已分居五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余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曹一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直至年满18周岁止;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郑××未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郑××于2006年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8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曹一某。2008年6月郑××离家外出,经原告多方寻找,至今仍杳无音信,原被告分居已五年之久。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确山县盘龙镇生产街居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董耀明、周文明出庭证言、原告陈述等存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缺乏沟通,被告在女儿出生后不久就离家外出,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至今仍无音信,原被告已分居五年以上,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曹××要求与被告郑××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离家外出后,婚生女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为稳定小孩的生活环境,更加有利小孩的健康成长,由原告抚养女儿更适宜,原告请求抚养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止。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财产情况无法查明,对原被告的财产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与被告郑××离婚;
二、婚生女曹一某由原告曹××抚养,被告郑××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300元,付至女儿十八周岁止,于每月的28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曹××与被告郑××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秀枝
审 判 员  易成玉
人民陪审员  刘 靖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尚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