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宁陵县某单位职工,住河南省宁陵县。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5日以宁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韩某某于2014年9月1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守亮 审判员 王振兴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