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39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39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5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牌号为豫B02208的三轮汽车行至开封市鼓楼区寺后街三民胡同南口处,将路口的下水道井盖压坏,造成三轮汽车向左侧翻,将被害人张某甲挤在胡同墙上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甲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电话,抢救被害人,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经过,属自首,并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牌号为豫B02208的五征奥翔农用三轮汽车行至开封市鼓楼区寺后街三民胡同南口处,将路口的下水道井盖压坏,造成三轮汽车向左侧翻,致使被害人张某甲挤在胡同西墙上造成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甲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段某某及家属张某丙与被害人亲属古某某(被害人张某甲之妻)、张某乙(被害人张某甲之子)的代理人于2014年10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4万元整(不包含已支付的17000元和保险公司应赔付的交强险费用。交强险费用由被害人亲属古某某、张某乙到保险公司理赔),被害人亲属古某某、张某乙对被告人段某某给予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经过、段某某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报告单、勘验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书,证人李某某、古某某证言,被告人段某某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段某某在事故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玉宏
审判员  何云娣
审判员  肖立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秦国梁、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