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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赛,男,2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鼓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赛,男,25岁。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1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5日19时许,在本市东郊炮团附近,被告人李赛以去郑州办事的名义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雪铁龙汽车骗走。后李赛开车到郑州市中牟县一赌场赌博,将孙某某的汽车以45000元卖出,所获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李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19时许,在本市东郊炮团附近,被告人李赛以去郑州办事的名义将被害人孙某某的雪铁龙汽车骗走。后李赛开车到郑州市中牟县一赌场赌博,将孙某某的汽车以45000元卖出,所获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证明等。
经质证,被告人李赛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私人财产,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是否为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昕
人民陪审员 邵 军
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金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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