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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 被告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淑扬适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董某某,男,汉族。
被告郭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淑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黄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董某某与郭某自由恋爱于1997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两个女儿。由于双方缺乏了解,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经朋友多次劝说无果,感情破裂。要求解除董某某与郭某婚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都由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某承担。
被告郭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婚后生育两个女儿,离婚对孩子身心发展不好,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吵架在所难免。董某某要执意离婚,要安排好抚养孩子问题,郭某也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董某某与郭某于1996年春天自由恋爱,于1997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9年7月14日生育女儿董某甲,于2007年8月26日生育女儿董某乙。婚后由郭某父母出资购买两套房产,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某小区住房一套,位于郑州市某小区住房。双方婚后购买两辆汽车,一辆为豫D......奥迪Q7越野车,一辆为豫D......雪佛兰轿车。双方确认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债权债务,董某某个人一切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与郭某无关。由于双方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故引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对女儿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董某某提供的证明信、户口本、行车证、证人证言,郭某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与郭某结婚后感情虽然一般,但婚后育有两个女儿,虽然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庭审中董某某、郭某对女儿的抚养及财产达成了协议,郭某同意离婚,故对于董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双方的两个女儿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根据双方在庭审中达成的协议进行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董某某与郭某离婚。
二、婚生女董某甲、董某乙由董某某抚养,抚养费由董某某独自承担,郭某对其女儿每周有一次探视权(每周带孩子一天)。董某乙由郭某替董某某抚养,董某某从判决生效时起每年支付董某乙抚养费50000元。
三、位于平顶山市光明路某小区住房房屋一套和位于郑州市某小区住房一套归郭某所有。
四、豫D......奥迪Q7越野车和豫D......雪佛兰轿车归董某某所有。
五、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以及经营期间的债务由董某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淑扬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岩
裁判文书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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